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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整改 | 给予警告,并按1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
教育培训 | 56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 第
28
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涉及人数<10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并按照1万元≤罚款额<2万元的标准罚款。 |
10人≤涉及人数≤20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并按照2万元≤罚款额<3万元的标准罚款。 |
20人<涉及人数≤30人的。 | 并按照3万元≤罚款额<4万元的标准罚款。 |
30人<涉及人数≤40人的。 | 并按照4万元≤罚款额≤5万元的标准罚款。 |
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且涉及人数>40人的。 | 处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
民办教育 | 57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 62 条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58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层次、类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59 | 首次发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无违法所得,未发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5000元的。 | 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再次发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5000元,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0 |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技工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教育 | 61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 62 条 |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学校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措施的:(1)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未达到国家职业标准培训要求的;(2)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的;(3)学校校长的资历未达到办学标准的;(4)学校专职教师未达到教师总数1/4的;(5)每个培训专业(工种)教师配置少于2名的;(6)聘任的教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7)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历未达到办学标准的;(8)理论课教学时数未达到要求的;(9)对招收的各级别学员进行混班培训的;(10)未经批准一年以上未招生的;(11)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达到办学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整改期限结束后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招生。 |
民办教育 | 61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 62 条 |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整改期限结束后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招生.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整改期限结束后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招生。 |
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或两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62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3 |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4 | 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教育 | 65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 49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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