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条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令退还,拒不改正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金额≤100元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并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
100元<收取金额≤200元的。 | 并按每人500元<罚款额≤1000元处以罚款。 |
200元<收取金额≤300元的。 | 并按每人1000元<罚款额≤1500元处以罚款。 |
收取金额>300元的。 | 并按每人1500元<罚款额≤2000元处以罚款。 |
43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扣押时间≤30日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按照每人500元≤罚款额≤1000元处以罚款。 |
扣押时间>30日的。 | 按照每人1000元<罚款额≤2000元处以罚款。 |
规章制度 | 44 | 第
80
条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劳务派遣 | 45 | 劳动合同法 | 第
92
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未载明劳动合同载明必备条款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罚款。每少载明1项必备条款,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增加罚款,最高按每人5000元标准罚款。 |
46 | 未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每增加1项违法行为,按每人2000元标准增加罚款,最高按每人5000元标准罚款。 |
47 | 未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按每人1000元标准罚款。每增加1项违法行为按每人2000元标准增加罚款,最高不超过每人5000元。 |
劳务派遣 | 48 | 劳动合同法 | 第
92
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按照3000元≤每人罚款额≤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49 | 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50 | 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51 |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 |
52 | 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
劳务派遣 | 53 | 劳动合同法 | 第
92
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劳务派遣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按照3000元≤每人罚款额≤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54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就业准入 | 55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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