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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受侵害人数≤2人的。责令改正。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按1000元≤每人罚款≤3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受侵害人数>2人的。  按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按3000元<每人罚款≤5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外国人就业2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30  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数量≤5个、违法时间≤30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用人单位罚款1万元。
  非首次违法,数量>5个。  罚款3万元。
  违法时间>30天。  在罚款1万元的基础上,使用时间每增加30天,罚款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2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16  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元。
27第  17  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元。
28第  18  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罚款1000元。  罚款1000元。
工作时间2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5  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6小时<月平均加班≤40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人增加100元处罚,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1、一个月内未安排休息的; 2、 连续超时加班2个月以上的。
  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按每人500元处罚。
每侵害1名劳动者处100元罚款。
  40小时<月平均超时≤50小时的。 每侵害1名劳动者处200元罚款。
  50小时<月平均超时≤60小时的。 每侵害1名劳动者处300元罚款。
  60小时<月平均超时≤70小时的。 每侵害1名劳动者处400元罚款。
月平均超时>70小时的。 每侵害1名劳动者处500元罚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3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3  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日≤超期时间≤60日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1000元≤罚款额≤5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超期时间>60日的。  按5000元<罚款额≤1万元标准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3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4  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缴费单位6个月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按5000元≤罚款额≤1万元标准罚款。
  缴费单位超过6个月不设账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的。  按以1万元<罚款额≤2万元标准罚款。
3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7  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漏缴金额占应缴金额比例≤40%的。  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瞒报工资数额1倍给予处罚。
  40%<漏缴金额占应缴金额比例≤50%的。 按瞒报工资数额2倍给予处罚。
  漏缴金额占应缴金额比例>50%或者拒不提供完整资料的。 按瞒报工资数额3倍给予处罚。
社会保险费缴纳3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7  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时间≤30日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骗取金额1倍给予处罚。
  30日<骗取时间≤60日的。  按骗取金额2倍给予处罚。
  骗取时间>60日的。  按骗取金额3倍给予处罚。
社会保险费缴纳3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4 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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