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的通知
(鲁农发计字〔2008〕32号)
有关市农业局、发改委:
根据《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省农业厅、省发改委拟于7月下旬开始对2006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进行验收。依照国家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 按每个项目县不少于30%的项目村、每个项目村不少于10%的项目户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验收(验收办法详见附件)。请已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市,于7月5日前向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分别上报验收申请,并按照验收要求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山东省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办法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山东省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现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一)农业部下发的《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山东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三)财政部、
农业部下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二、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程序行文报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市进行初验。确实符合省验收标准的,市农业局、发改委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发改委,省审查后,安排对项目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成员组成
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组成验收组(5~7人)。验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四、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内容、建设数量、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符合国家批准的文件;如有变更经过省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