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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一个住宅小区(大厦)为单位。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等级申请,填报《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填报《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考评计分表》;

  (三)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规定,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考评,并根据达标考评分数,予以物业服务费等级确认;

  (四)价格主管部门向具备相应收费等级的物业管理单位颁发《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按分值划分为五个等级,考评得分在93分以上者为五级,85-92分者为四级,76-84分者为三级,68-75分者为二级,60-67分为一级。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综合管理、收费制度及行为管理、环境卫生、安全护卫、房屋及公用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及其它服务等。

  第九条 服务收费等级的考评,原则上应在业主进住50%以上、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服务一年后进行,此前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各类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经市物价局批准后可在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实行定期考核复审制度,每两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并重新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服务质量和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服务情况和收费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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