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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年四月三日 宁价房[2000]165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4月20日起,凡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标准的,一律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评定工作应严格按《等级评审标准》进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分批实施。业主尚未入住或管理未满一年的物业管理项目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时,应从紧掌握,合理确定。

  三、现已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的物业管理单位,待试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等级考评。

  四、执行试行收费标准的,试行期满,不申报收费等级的,试行标准无效。

  五、申报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物业管理单位,到物业所属区物价局申报;申报其它各类物业服务费等级和普通住宅四级、五级的,到市物价局申报。

  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物业管理优质服务、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受托各类物业开展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物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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