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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在清算期间纳税人不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经营活动和清算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如纳税人不提供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拒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资产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税务机关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账面净值(或摊余价值)确定资产变现价值,对房产、土地必须按照重估价值计价。

第六章 清算损失、费用、负债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财产损失,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列入清算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计入清算损失。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坏帐损失,不得计入清算损失:

  (一)纳税人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且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部分除外;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坏账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变卖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净损失,计入清算损失。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小于股权投资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清算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损失。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损失,计入清算损失。

  第三十条 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织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纳税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管理费用。清算费用据实列支,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其他清算费用。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如清算期间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截止清算期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各项补偿金、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款应计入与清算有关的负债。

第七章 清算所得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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