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明显增值的;
(二)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资产按明显低于公允价处置或销售给关联企业的。
纳税人拒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后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文书;
(二)清算联络人员名单;
(三)清算计划书;
(四)欠税报告表(附表一);
(五)企业初始验资报告及资本变更报告、经营期间企业资产处理(或评估)的原始凭证或证明等材料;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织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成立清算组织或者纳税人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而不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注销检查。
对企业所得税的注销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类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
(二)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或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
(三)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否有欠缴税款的情况;
(五)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清算结束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手续:
(一)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附表二);
(三)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六)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清单,清算组织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其它资料中的一种以上资料,但税务清算人员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清算所得,确定纳税人应缴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清算所得税缴纳税款。
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因尚未处置资产较多且处于闲置状态期间,确无能力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可以相当于欠缴税款数额的资产申请纳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