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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徐州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而无恢复经营计划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的;

  (二)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的;

  (三)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强令关闭,而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纳税人因发生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等情形,导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

  (五)在应税重组中被取消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注销的。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正常汇算清缴和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月份或者季度预缴,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主管税务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申报之前不得接受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

  第五条 清算期间及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终止经营之日,或者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或者上级公司批准的纳税人解散之日;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经营之日;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开始之日;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开始之日。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限原则上自清算开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清算程序

  第八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

  (一)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的;

  (二)注销前两年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注销前两年年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对鉴证文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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