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认识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从“强本固基、守土有责、应收尽收、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抓好税源、税基、税户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严厉惩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正常的“四转”现象(转注销、转外资、转非正常、转国税)等税收违法为,依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事,把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务必清算完成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办法》内容多,政策性强,涵盖法律、税收、经济、会计的各个方面,操作也相对复杂。为使《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学习《办法》,深刻理解其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有条件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税法宣讲形式,对纳税人尤其是重点税源大户进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税收规定,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法制意识
针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规定,以“执法规范年”为契机,市局将适时完善现行岗责体系和考核力度,落实税务注销清算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税收流失者,实施责任追究。各单位应将企业清算的税收管理列入所得税日常考核的内容,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努力实现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通过日常、定期、专项等多种形式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清算环节的税源监控管理,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