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收费的批复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价费[2000]500号)
南京石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收费的申请》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精神,你们即将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收取税前扣除项目审核费,收费标准暂参照苏价服[1999]357号《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审验会计报表的标准执行。鉴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工作硬件及软件开发费用投入较大且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意以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计费基数。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后按其标准执行。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工作,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