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年十月九日 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
徐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徐财综[2000]52号、徐价费[2000]20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4号、苏财综[1999]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有关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收取投标管理费:设备中标按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招标统一进入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执行招投标市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二、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书工本费按最高不超过300元(中标单位免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