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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2]33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总第八十九次会议)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5、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涉及金额不满1亿元的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二)商标纠纷案件

  1、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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