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2003〕2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一、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指定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二、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