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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2003〕2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2003年4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一、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指定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二、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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