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
5.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7.涉及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
8.涉及侵害他人发现权、发明权以及科技成果的权属纠纷案件。
9.涉及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10.涉及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权和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1.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属管辖执行特别规定);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在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专属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通知的规定,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调整范围的,只要侵权产品制造地、侵权产品销售地、侵权产品报关地、侵权标的物的储藏地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之一在本省的,本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的地点,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或者复制品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