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高法[2003]8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需要解释的,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请各中院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于一个业务庭审理。各中院凡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的,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未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的,集中到一个业务庭的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
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收案范围
下列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
1.涉及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2.涉及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3.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