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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宁价房[2000]445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屋置换收费标准的函》(宁房财[2000]181号)悉。根据苏价涉[1995]第350号、宁价房字[1996]189号文件精神和房屋置换中心试行情况,现就南京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中介服务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屋置换代理费 存量房屋置换提供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置换交易领证手续、协助办理物业交接等),按房价的1.5%收取代理费。收取置换代理费后,除需代办抵押贷款、代办土地证、广告发布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代办服务费 委托人自愿委托置换中心为其已购房屋代办交易手续、代缴税费、代办房屋产权证的和单独代办土地证的,分别按每户3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500元收取服务费。

  三、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委托人自愿委托置换中心代办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并由置换中心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按每户5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四、广告信息发布费 置换中心内电子屏、信息栏发布信息不收费,卖房者要求在新闻媒介广告上公开发布信息的,按实际发生广告费用收取广告信息发布费,置换中心不得从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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