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日)废止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中介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宁价房字[1999]583号)
南京市房屋销售置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领房屋置换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活房产二、三级市场,依据苏价涉[1995]第350号、宁价房字[1996]189号文件精神,现就你中心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屋置换代理费
存量房屋置换提供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置换交易领证手续、协助办理物业交接等),向卖方暂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向买方暂按房价的0.5%收取代理费。收取置换代理费后,除需代办抵押贷款、广告发布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产权证代办服务费
委托人自愿委托置换中心为其已购房屋代办交易手续、代缴税费、代办房屋产权证的,暂按每户3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三、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委托人自愿委托置换中心代办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并由置换中心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暂按每户5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
四、广告信息发布费
置换中心内电子屏、信息栏发布信息不收费,卖房者要求在新闻媒介广告上公开发布信息的,按实际发生广告费用收取广告信息发布费,置换中心不得从中盈利。
五、购房押金
购房者与置换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时缴纳购房押金100元,房屋买卖成交后冲抵购房款。
六、新建商品房买卖代理费、房地产咨询费收费标准按宁价房字[1996]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批复自1999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试行期满,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你中心接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