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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物价局与市政公用局共同制定行业指导标准的办法与原则。各年度行业指导标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测算,报市物价局备案后发布。
  三、行业指导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发布。每年第一季度,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将依据上一年度出租汽车营运收入以及燃油等成本消耗水平,测定并公布当年度劳动定额的行业指导标准。本着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在执行承包合同期间,行业指导标准与其所实行的劳动定额差值大于5%的,应相应调整劳动定额。
  2005年度行业指导标准为第一次动态发布的营运收费标准,其测算依据为2004年度的相关营运效益指标的分析结论,具体参考数据和标准测定值另行公布。各企业应以此稳步规范营运收费行为,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成本和经营风险。
  四、企业可依据指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单位劳动定额,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由于各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投入不同,实际生产过程中营运收入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尤其是2005年出租汽车升级提档工作开展后,各车型档次悬殊将更明显。因而,各企业确定劳动定额时可依据行业指导标准适当浮动。星级企业的劳动定额,或者高档车型的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高于行业指导标准,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业管理工作要求调节好企业和驾驶员二者利益关系。劳动定额上浮的企业应当向驾驶员说明理由、征求意见,实施后报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备案。
  五、企业劳动定额可按月核定,约定逐日或依其它周期收缴。根据劳动定额的总量固定特点,企业与驾驶员可约定将每月的劳动定额平均分摊到当月的自然日中,由驾驶员按日或者按其它周期缴纳。驾驶员应当在约定营运周期之后缴纳劳动定额,任何企业不应强制提前收取。
  六、驾驶员病休假、非责交通事故等搁车的处置办法。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搁车需减免劳动定额的,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七、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为确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客运安全与服务质量等能够实现,确保各项劳动生产指标按时完成等,企业可向驾驶员收取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但数额不应超过20000元/人。高档次车可上浮50%,即最高30000元/人。企业应在与驾驶员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明确风险保证金的扣留条款,不得擅自扣留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另作它用,不应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性质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承包期结束后,风险保证金应按合同规定全额退还或退还扣留后的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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