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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日 宁公用字[2005]138号)


各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京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实行行业指导标准。各出租汽车企业应认真贯彻相关文件要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共担经营风险,保障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今后不能以“挂靠”、“买断”等方式转嫁投资成本。为便于你们切实规范营运收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工作,合理解决经营风险共担等问题,有效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等权益,现依据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价综[2002]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定价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下列指导意见:
  一、企业营运收费必须执行行业指导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属于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意见要求企业营运收费实行定额办法执行指导标准。企业营运收费的定额依据本意见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企业的营运车辆折旧费、经营权有偿使用分摊费、相关规费税费、车辆保险费、维修工时费、营运服务费、营运管理费、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等。企业收取营运收费定额后,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它费用。
  二、行业指导标准及测定依据。行业指导标准是为指导企业确定营运收费定额,按照市场营运收入、成本消耗、法定劳动时间等综合因素而测算的驾驶员劳动定额标准。该标准因客运市场的变化需每年测定。每年度的行业指导标准测定依据为:上年度驾驶员平均营运收入扣除额定劳务工资(含加班报酬)及燃油消耗、维修材料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出租汽车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和合理利润。其中上年度出租汽车的平均营运收入为本年度的生产任务基数定额,它等于小时营收与法定劳动时间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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