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五)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规章以上法规和上行文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一般土建工程,应当按定额直接费的0.6%计取;桩基及其它工程,应当按定额直接费的0.3%计取。
第十二条 可竞争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其工日单价二十六元;
(二)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的2%;
(三)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为定额直接费的1%;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20%计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投标人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0%;对高层建筑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5%。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桩基、综合布线、室内外高档装修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十八条 工程类别应当依照江苏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划分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第二十条 对于招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处罚,并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