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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二○○二年七月一日 宁建字[2002]42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企业生产成本。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五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编制招标标底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定额、费用标准及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场各类价格信息进行。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但不得包含招标代理费。
  第十条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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