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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检查考核,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并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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