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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公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统筹安排,并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经营许可;已获得许可的,调整客运线路;对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配合市政公用局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公共客运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机动车零配件的行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的生产。

  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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