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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对本市各类建筑工程活动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对本市各类建筑工程活动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建字[2003]381号)


各建筑单位、各施工企业、各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
  目前,防治“非典”的形势非常严峻,防范控制人物十分艰巨紧迫,针对建设工程活动从业人员涉及面广、流动性强的特点,为防治“非典”蔓延,在疫情发生期间,将严格控制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各类从业人员和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从业单位)进入南京地区。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防治“非典”工作由各建设单位负总责,各从业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防治“非典”工作。
  二、各类建设工程活动中防治“非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当加强疫情监控,发现疫情应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报告。
  四、自即日起,各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外地从业单位来宁的各项注册登记手续。
  五、自即日起,各建筑单位发布的各类招标公告不得邀请4月27日前不在宁的单位投标,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各类招标公告应经市建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拟中标人(承包人)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对拟中标人(承包人)和从业单位建设过程活动的全部人员的名单一并报市建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不符合本通知第五项规定的拟中标人(承包人)的中标(承包)资格,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确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拟中标人(承包人)。
  七、目前在宁的各从业单位,自即日起不得招用南京地区以外的从业人员,并将4月27日前在宁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登记人员姓名、性别、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各区县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应将各从业单位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建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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