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字[95]381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授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通过议标发包:
(一)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议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议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条 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本市施工许可证,无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应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参加议标的证明。
第七条 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