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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第八条 标底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但都要符合标底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必须贯彻谁编制,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所有参与标底编制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标底文件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装订在册。
  第十二条 标底编制完成后,招标单位应将编标单位密封好的标底文件,连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要等送市、县招标办认定的具有标底审核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标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标底审核后,审标单位应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有误的送审标底,应说明误差范围和造成误差的原因,并纠正误差。
  标底审核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专业人员中级以上资格。标底审核意见书应由审核人签章,加盖审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需附委托书)的印鉴,并予密封。
  第十四条 标底审核工作一般应在投标书送达、封存后进行。
  第十五条 经审核的标底应在开标会上宣布。
  第十六条 编制的标底经审核,误差范围超过±5%以上的,经市、县招标办批准后,编标单位应相应减收标底编制费。标底编制费减收标准如下:
  (一)误差在±5%至±10%之间(含±10%)的,标底编制费收取不得超地这规定金额的75%;
  (二)误差在±10%至±20%之间(含±20%)的,标底编制费收取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30%;
  (三)误差在±20%以上的,不得收取标底编制费。
  扣减的标底编制费,30%返还招标单位,70%交审标单位。所扣减并交审标单位的标底编制费中的20%,作为对成绩显著的标底编制、审核单位的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审标单位对编标单位编制的标底调整金额超过5%的,应于开标前向市、县招标办书面反映。公布标底时,编标单位对审标单位审核的标底正式提出疑议的,是否继续评标,由市、县招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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