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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字[98]680号)


系统内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平等性以及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市工程施工招标公开、公正、平等地进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编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实施招标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标底编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作为科学评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标底编制、审核应贯彻优质优价、科学合理的原则,并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归口市招标办管理。
  第五条 标底编制、审核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国家、省、市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标底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底编制汇总表;
  (二)标底编制总说明;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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