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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的通知
(二○○○年十月十八日 宁价农[2000]438号)


各郊、县物价局、粮食局:

  为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粮食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0]28号)的精神,现将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收购保护价格水平。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行情,为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并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我市稻谷收购保护价格维持去年水平,即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杂交籼稻54元,粳稻长江以南地区61元、长江以北地区59元,其它等级的收购价格仍按省粮食局《关于下达江苏省定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苏粮计[97]83号)规定,按质论价。等级差价为每50公斤2元。今年新制定的秋粮按质论价办法推迟到明年执行。

  二、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可以在当地物价、粮食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高于同品种收购价格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41号),今年我市早籼稻、常规籼稻、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收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企业自土确定,收购企业要明码标价,公开挂牌收购,规范价格行为。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各项政策,在收购现场公布规定的收购价格水平和按质论价办法。收购过程中,坚持收购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农民售粮实行户交户结政策,不打白条,不得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其它任何税费。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停收。

  五、与外省接壤地区的乡镇政府,在秋粮收购期间,要加强管理,防止外地粮源流入我市。
  六、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价格等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在秋粮收购期间,要深入各收购站点,切实加强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和等级质量标准,压级压价和拒收限收等违反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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