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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台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清江花苑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复审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台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的批复
(二○○一年二月五日 宁价房物级字[2001]005号)


南京阳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台城花园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评定申请》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台城花园住宅小区(普通多层)评定为三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以建筑面积计,住宅为0.25元/平方米·月,商场为2.50元/平方米·月,其它非住宅为0.50元/平方米·月。根据具体情况,收费标准可作适当下浮。

  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辆每月计算,自行车5元,助力车10元,摩托车15元,机动三轮车20元,小型客车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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