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
(陕高法[2003]191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现将全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辖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下列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个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涉外(包括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4)商标纠纷案件
(5)著作权纠纷案件
(6)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7)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11)其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2)、(4)、(5)、(6)、(9)、(1 0)、(11)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3 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2 0 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关于审判组织。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的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专门合议庭,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