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到位,严格控制四级安全事故,杜绝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共5分,发生四级以上事故不得分,未发生四级以上事故得5分。)
13、开展创建一流人居环境活动,提高城市品位。(共4分,申报了省级人居环境奖得1分,获得了省级人居环境奖得4分。)
14、创建1-2个“省级优良工程”或2-3个“市级优良工程”;(共4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达到标准得4分。)
(二)城市管理(共60分,考评责任单位为市城市管理局)
1、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机构,县委、县政府有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共6分,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了城市管理专职部门或机构得3分;有县级领导具体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目标、有部署、有检查、有例会、有记录,有总结得3分。)
2、县(市、区)城区道路、乡镇主干道和公共场所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置果壳箱(主干道每50米设一个,次干道每80米设一个)。(共10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达到标准得10分。)
3、县(市、区)城区垃圾中转站达到6座以上,每座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城区年内新建垃圾中转站1座。(共8分,垃圾中转站建设未达到标准不得分,达到标准得8分。)
4、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场区设施配套,管理规范,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共10分,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场区无设施配套,管理不规范,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50%不得分;场区设施配套、管理规范、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得10分。)
5、城区主次干道非机动车辆有专人管理并停放有序,门店招牌规范整齐,道路干净整洁。(共14分,1、制定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并开展了综合整治得2分;2、城区主次干道非机动车辆有专人管理得2分,停放整齐得2分;3、未发现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挂乱晒情况得2分;4、主次干道无流动摊点乱摆乱卖得2分;5、临街工地有围档作业,硬化出入口,档外未堆放建材,建筑施工污水、砂浆未乱排得2分;6、城区临街门店招牌、门楣、橱窗装饰设置整齐得2分。)
6、依法规范执法行为,统一使用省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有执法案卷。(共12分,1、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能统一使用省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得2分;2、有执法案卷得4分;3、开展了城管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的得2分;4、城管执法人员无重大违法乱纪的得4分。)
(三)房地产管理(共40分,考评责任单位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因吉州、青原两区没有房管职能,此项仅考核两区安置房建设任务。)
1、制订和批准2008年度、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共5分,未制订和未批准不得分,已制订和批准但未公布得2分,已制订和批准并已公布得5分。)
2、制订批准并公布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共3分,未制订批准的不得分,已制订批准但未公布的得1分,已制订批准并公布的得3分。)
3、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并明确政府负责人。(共3分,已列入并已明确政府负责人得1分,已立项并已落实用地得2分,已开工建设得3分。)
4、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共10分,未完成项目主体工程1/2的不得分,完成1/2得5分,全部完工得10分。)
5、县(市)城区居民住房全面实行小区开发建设,并实行物业管理。(共10分,其中物业管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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