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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通知
(鲁高法[2004]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自2001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组建以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得到迅速的发展,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经研究决定,对本院2002年2月1日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望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审理的必要性,在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上把好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三、各级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划分。同时,可对审判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将受过正规法学高等教育、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骨干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一线,以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调研和宣传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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