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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市电力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明确空调用电等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电力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明确空调用电等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
(二○○○年二月二十日 宁价工[2000]074号)


各区、县物价局、计经委,各供电分局、县供电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电力局《关于明确空调用电等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苏价工[1999]4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商业服务企业的中央空调用电”系指执行商业照明电价用户的中央空调系统所有的设备用电。

  2、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商业服务企业的中央空调用电,必须接入动力回路或单独装表计量。

  3、为正确并严格执行《关于明确空调用电等有关电价的通知》,现有的服务企业应立即向供电部门办理中央空调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手续(供电部门不收取贴费)或与供电部门商谈接入动力回路的改造工程,装表、改造工作在今年年底结束。在此期间,供电部门可暂采用定比或定量的方式计算中央空调电量,中央空调用电的具体数量由商业服务企业提出,供电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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