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4]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我省法院对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已于2003年12月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可能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裁判生效前(包括起诉前、起诉同时或诉讼过程中)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