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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1. 如何判断“足以造成误认”?

  足以造成误认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或可能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产生错误认识。判断“足以造成误认”,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并参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12. 如何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

  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标准: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和服务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

  五、不正当竞争类

  13. 如何认定保密措施已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指:所有人采取了使被保密的信息不为外界所知的实际措施;与被控泄露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约定有保密合同或者制定了对其有约束力的保密制度并为其所知悉,并指明了被保密的信息及其范围。

  14. 如何确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15. 如何适用竞业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竞业限制作出约定,并受法律保护。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约定显失公平的,应由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该约定无效。

  16. 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要求经营者是同业经营者?

  通常,只有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才有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竞争关系,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但不同行业经营者以冒充方式使客户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或者以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等方式使客户对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的,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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