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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2]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

  一、程序类

  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

  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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