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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在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体系,老城区管网采用污水截流的方式(雨污合流制),新城区必须采用雨污分流的方式,引入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在重点湖泊流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科学规划湖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严禁在重点湖泊中驰船观光及开展商业性旅游活动,如需要必须经环保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2008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四、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七)落实领导责任。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环保部门要加强市县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时与水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协调,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做好重点湖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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