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通知
(二○○○年二月十一日 宁价房[2000]07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统一使用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应按小区(大厦)标示,《价目表》须在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张榜公布,收费标准若有调整,应及时更换。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按下列规定标示:《价目表》标示的次序:公共性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潢垃圾清运费、装潢保证金、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专项或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该物业的标准标示,“计费单位”栏按元/平方米·月标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该物业的标准标示,“计费单位”栏按元/辆·月标示。装潢垃圾清运费、装潢保证金等政府定价的专项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标示。《价目表》中“收费依据”栏,凡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应注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号,属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应注明“企业定价”。
五、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价目表》所列收费项目外再加收任何费用。
六、物业管理单位不明码标价或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标价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