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加大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是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时,讲求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金融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应征得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意;要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氛围。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提高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依法严惩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统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要与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以下简称“一部三局”)之间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其他相关经济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平稳、有效。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通报南京地区有关经济金融情况,总结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关系并明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