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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政发[2005]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现就建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制度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成立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同志任组长,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刘兴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储永宏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市法院、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附后)。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领导南京地区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制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支持并协调处置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切实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监测评估南京地区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对信贷、同业拆借、债券等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跨业金融产品的监测,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央行资产管理工作;研究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协调发展问题;负责南京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推动和考核工作;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合作,共同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银监、证监、保监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对各自监管行业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化解和处置风险;对涉及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2个以上领域的金融企业,由负责监管该金融企业主要业务的监管机构牵头,其他相关监管机构配合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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