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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贯彻<江苏省党委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3、事件类:聚众围堵、冲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聚众围堵要害部门或重要场所;聚众围堵、阻碍民航、铁路、公路、道路交通;聚众到市、上省、进京上访及在敏感地点、行业发生的集访;非法集会、游行、闹事或罢工、罢市、罢课;执法机关与被执法单位、群众发生的群体性冲突;在公开场合、公共场所发生的自残、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涉外群体性冲突;敌对分子制造的恐怖袭击;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件。

  4、案件类:一次造成多人伤亡的投毒、爆炸、纵火案件;持枪抢劫、劫持人质及劫机、劫船、劫车等恶性刑事案件;一案致死多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重大团伙犯罪;参与人数较多并造成多人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紧急情况的报告

  1、紧急情况分为一般紧急情况与重大紧急情况。一般紧急情况是指处于紧急情况的初发、起始阶段,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危害较小(或尚不能预见其将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危害),以及一次造成死亡三人(或重伤五人)以下的紧急情况。重大紧急情况是指处于紧急情况的发展、扩大阶段,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危害较大(或可以预见其将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危害),以及一次造成死亡三人(或重伤五人)以上的紧急情况。

  2、各机关获悉紧急情况后,应在向本机关领导报告及处置紧急情况的同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紧急况。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应由办公室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工作时间外发生的紧急情况,应由值班室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同一紧急情况,市相关职能机关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分别报送。

  3、一般紧急情况应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不应迟于紧急情况发生后二小时。重大紧急情况应先口头报告主要内容,口头报告紧急情况不应迟于获悉紧急情况后半小时;随后应书面报告紧急情况的详细内容,并不断续报紧急情况至整个处置过程结束;重大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应向市委、市政府递交完整的书面报告。

  4、市级各新闻单位在获悉有关紧急情况线索后,应在部署相关采访工作的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线索。

  5、全市有关重大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指挥部,在向市有关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同时,应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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