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布。各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保证市场主体了解规划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评估。在各类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
(九)修订和废止。经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或废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或废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四、总体进度安排
(一)市级总体规划
1、2004年9-12月,市计委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报送市政府审议。
2、2005年1-7月,市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需要列入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
3、2005年8-11月,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报送市政府。
4、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由市计委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计委负责组织跨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提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在此基础上,市计委综合形成全市性的重大工程规划。
1、2004年12月,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编制专项规划的立项申请和编制重大工程与行动纲要的计划,经市计委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2005年1月,市计委下达编制专项规划、及重大工程与行动纲要的目录。
2、2005年1-6月,完成专项规划及重大工程与行动纲要的草案,报送市计委。
3、2005年6-8月,组织规划论证,市计委进行规划衔接。
4、2005年9-10月,完成专项规划送审稿,市计委审核后会同编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三)区县级总体规划
区县级“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要与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基本一致并略有超前。区县的“十一五”规划思路及总体规划纲要在编制过程中要与全市的规划保持动态沟通。对需要纳入全市“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内容和需要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纲要的重大项目,各区县要分别于2004年12月15日前和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市计委。各区县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