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重区域协调发展。要把区域协调发展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中。要根据全市不同区域的发展基础、发展条件,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发展区域的总体功能、发展重点、发展方向,研究提出差别化的区域调控政策。
(七)充分考虑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载能力。要把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作为“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内涵和支撑条件,高度重视人口、经济、生态在空间上的协调和均衡,充分认识各类资源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作用,尊重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着力化解资源约束与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促进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生态、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分布和发展。
三、规划编制的程序
(一)立项。市级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或行动纲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上报市政府确定。未履行立项程序编制的规划,市政府不予批准。
(二)前期工作。各类规划编制必须进行前期研究。对于重大课题前期研究,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与社会研究单位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可操作性。
(三)民主参与。坚持各类规划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透明度。总体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应在主要媒体公布全文,公开征询意见。其他规划草案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衔接。衔接是保障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在衔接过程中,应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衔接的重点是发展方向、政策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空间布局要求等。专项规划和重大工程及行动纲要、区县级总体规划的草案要提前报送市计委,由市计委就相关内容进行衔接和协调,形成意见反馈给编制部门。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五)论证。规划送审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六)批准。市级总体规划由市计委提出规划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提请人代会审议批准;专项规划或行动纲要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草案,经市计委审核后,由市计委会同规划编制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