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总体规划是市级总体规划在区县的延伸和细化。由于区县的调控手段有限,区县级总体规划不宜过分追求体系的完整,要力求贴近人民群众,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区县级总体规划要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突出公共服务、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需由政府负责的领域,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落实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今后,对于政府决策建设项目涉及能够编制规划的领域,要先编规划、后审项目,促进政府职能逐步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要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内容要集中在本领域,体现本领域的特点,要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专项规划要从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确属必需的规划进行编制。对于竞争性领域,可编制发展报告或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加强行业发展指导。规划期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特点和任务确定,不仅仅局限于五年。在编制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为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进一步编制重大工程规划,论证筛选、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同时,可以结合特定领域发展特点和指导工作的需要,编制行动纲要。行动纲要主要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与现实需要,选择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重大领域,强调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强化工作力度,细化工作内容,提出一批专题性的工作要则。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延伸和细化。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是“十一五”规划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区域规划不能单纯成为指导性和预测性规划,要具有较强的空间性和约束力,其主要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打破地区行政分割,统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根据这一要求,我市要着重配合国家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和省相关区域规划,继续完善沿江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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