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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拟定的《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计委 2004年11月)

  “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坚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1号),以及国家关于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体系和编制重点

  根据国家规划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江苏省“十一五”规划工作意见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体系明确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大类划分,我市“十一五”规划要重点做好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一)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它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我市编制的总体规划分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县级总体规划两级。

  市级总体规划是对全市今后五年发展的总体谋划,既要贯彻好国家和省的战略意图,又要加强对所属区县的指导。编制市级总体规划,应当紧紧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增强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减少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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