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专家证人应考虑其身份和在本行业的影响,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等确定是否准许出庭。人民法院确定的专家证人应当是对相关技术领域可以提出权威性意见的专家。专家证人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并经专门培训;
(2)具有必要的经验,并具有胜任该工作的能力;
(3)具备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的能力;
(4)具备对假设性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能力。
3.对于出庭专家证人人数应加以限制,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1~2人,以不超过3人为宜。
4.专家证人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所做出的相应陈述,对申请其作为专家证人的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5.专家证人出庭一般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6.专家证人出庭陈述意见,应接受法庭以及申请其出庭的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对其陈述的质证。
7.专家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意见,不受其社会地位和任职单位行政级别的影响。专家证人在本行业内影响力的大小、级别的高低等,不影响同一案件中各专家证人所出具意见证明力的大小。
九、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人后续开发问题
1.依合同约定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其商业秘密进行新的开发和研究,但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等义务。
2.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
3.离职职工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基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保密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涉及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该类案件的核心证据,与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因其秘密性而得以体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特别要注重对有关案件事实、证据的保密,尤其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载体,如技术图纸、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诀窍等,避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中被再次泄露,加重对其的侵害。
1.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树立保密观念,防止因案件审理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次泄露”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