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鉴定,是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和要求,由鉴定机构对案件所涉技术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科学、正确结论的过程。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审查决定鉴定与否。当事人的申请内容与其诉讼主张无关的,应予驳回。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进行鉴定,也不应主动超过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向其说明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根据案情需要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通知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或者申请回避等提出意见。

  4.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运用应贯彻客观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作为鉴定对象的技术信息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必须公正、公平,鉴定结论应实事求是,建立在充分科学依据的基地上,内容正确、表达准确。

  5.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应要求当事人明确鉴定的对象及其范围,主要包含权利人所诉被侵权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被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与否等。还应要求当事人在指定限期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否则,承担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后果。

  6.人民法院只能就专业技术事实提出鉴定委托,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侵权等不是委托鉴定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应证据做出判定。

  7.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结论要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8.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不得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式处理。

  八、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专家证人问题

  专家证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其专业知识对相关案件事实出具专家证言,或出庭对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专业技术性陈述,以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员。

  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言,是协助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有关专业事实进行判断的方式之一。其证明力大小应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地进行质证后判断确定。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有关专家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由其单方提出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陈述意见、说明观点、一般应予准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