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单位对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不应受竞业禁止的限制,但职工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职工未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仍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涉及竞业禁止的侵权纠纷中,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后,应将举证的重心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恪守约定或反诉竞业限制约定违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有正当、合法、善意的根据等。否则,被诉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力的责任。
6.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应从被诉侵权人有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要求,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故意或过失,被诉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失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
四、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保密协议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2.因工作接触、了解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未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仍应对其知悉的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职工的保密义务维持时间一般应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直至单位商业秘密失效时止。保密协议约定职工保密期限或单位应对职工的保密义务支付相应报酬等,一般从其约定。
4.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离职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条款约定,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而离职人员反诉原单位(即权利人)违反约定,不支付相应报酬或补偿费的,可以合并审理。
5.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违约与侵权竞合发生时,权利人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对于通过非适当方式到其他单位任职并披露、允许接收单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权利人可将职工与接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五、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严格按照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理分配。结合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在确定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