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诉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2)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
(3)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
(5)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能构成反向工程。
4.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职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合作单位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从权利人离职职工处获取并违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5)被诉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1.竞业禁止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工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单位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以减少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2.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某项职业,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效力。
3.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内容的审查要点:
(1)竞业禁止协议应由单位职工自愿承诺。包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认可或默认单位有关规定等。
(2)竞业禁止协议目的应合理。竞业禁止协议应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非限制职工自由择业和公平竞争。
(3)竞业禁止协议中被禁止主体应适当。协议禁止的对象可以是接触或可能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职工,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4)竞业禁止协议所禁止的行业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期间所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